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要求、服务形式、服务内容、服务流
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二三级医疗机构为成人住院患者提供免陪照护服务,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
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护理员 medical nursing assistants
对需要照顾的人群提供照护服务,并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护理工作的人员。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4-14-01-02,有修改]
3.2
免陪照护服务 unaccompanied care services
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员,在护士的指导下为住院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患者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生
活照护服务。
3.3
医疗护理员岗位能级 grades of medical nursing assistants
依据学历、工作年限、职业技能水平等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岗位能力分级。
3.4
基础服务 primary service
各能级医疗护理员均可提供的照护服务项目。
3.5
限定性服务 empowerded service
由经医疗机构专项培训或考核合格的较高能级医疗护理员才可以提供的照护服务项目,且医疗护理
员岗位能级与所提供的限定性服务项目必须匹配。
4 服务组织
4.1 医疗护理员管理公司
4.1.1 应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4.1.2 应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服务监督方式。
4.1.3 应建立医疗护理员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
b) 培训与考核制度;
c) 安全管理制度;
d)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e) 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请销假制度、奖惩制度);
f) 档案管理制度;
g) 合同管理制度;
2
h) 财务管理制度。
4.1.4 应做好医疗护理员资质管理,对新进医疗护理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在岗医疗护理员每年至少完
成 2 次培训。
4.1.5 宜为医疗护理员购买与服务岗位相关的保险产品。
4.2 医疗机构
4.2.1 应明确医疗护理员在医疗机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
4.2.2 应明确医疗护理员在医疗机构内的管理部门。
4.2.3 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服务监督方式。
4.2.4 应建立医疗护理员服务监管制度及工作程序。
4.2.5 应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岗位能级技术能力评估,并进行相应培训。
4.2.6 医疗机构自聘的医疗护理员由医疗机构同时履行 4.1 的所有责任。
5 服务人员
免陪照护服务由医疗护理员在护士指导下开展,医疗护理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遵纪守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c) 具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
d) 接受过相关医疗护理员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并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e) 医疗护理员岗位能级分为 A 级、B 级、C 级和 D 级,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 服务要求
6.1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等级,可独立或在护士指导下提供生活照护、基本照护、临床照护、功能
锻炼、心理社会支持等服务。
6.2 医疗护理员应按照岗位能级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参见附录 B。
6.3 应由护士根据患者自理能力、病情状况选择相应能级的医疗护理员,并指导其制定实施照护服务
计划。
6.4 医疗护理员在提供医疗照护服务中如遇意外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护士或医生汇报,医护人员应及时
响应。
6.5 医疗护理员应按照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做好个人清洁与防护(如手卫生、戴口罩、穿脱防护服等)。
7 服务形式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照护需求及病床分布合理调整医疗护理员服务患者人数,不宜超过
6人。
8 服务内容
8.1 生活照护
8.1.1 清洁照护
8.1.1.1 基础服务
清洁照护基础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项目:
a) 整理病室、通风;
b) 铺备用床、暂空床和麻醉床;
c) 整理或更换患者床单位;
d) 提供或协助患者清洁口腔;
e) 提供或协助患者梳头、清洁面部、手足与会阴;
f) 提供或协助患者洗头、洗澡;
g) 提供或协助患者剪指(趾)甲;
h) 提供或协助患者更换衣裤;
i) 提供或协助患者清洁和存放义齿。
8.1.1.2 限定性服务
清洁照护限定性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项目:
a) 提供或协助卧床患者清洁口腔;
b) 提供或协助卧床患者更换床单位及衣裤;
c) 提供或协助卧床患者梳头、清洁面部、手足与会阴;
d) 提供或协助卧床患者床上洗头、擦浴或助浴。
8.1.1.3 注意事项
提供清洁照护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每日根据护理级别为患者进行基础服务和(或)限定性服务,晨晚间护理包括整理床单位、
完成/协助患者梳头、口腔清洁、面部清洁、会阴清洁、足部清洁及更衣等,每日 1 次~2 次;
b) 每周至少更换床单位 1 次,被污染的床单位及衣裤及时更换;
c) 每周至少完成/协助患者洗澡/擦浴 2 次~3 次、洗头 1 次;
d) 每周检查或协助患者剪指(趾)甲 1 次;
e) 每周协助男性患者剃胡须 1 次;
f) 8.1.1.2 中规定的服务内容由 C 级及以上能级医疗护理员提供。
8.1.2 饮食照护
8.1.2.1 基础服务
饮食照护基础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项目:
a) 协助患者加热食物;
b) 协助患者做好就餐前洗手、环境与用品准备等;
c) 协助患者摆放进食、进水的体位;
d) 协助患者进食、进水。
8.1.2.2 限定性服务
饮食照护限定性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为不能独立进食的患者喂食、喂水等项目。
8.1.2.3 注意事项
提供饮食照护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控制食物和水的温度(38℃~40℃);
b) 进食、进水过程中把握“一口量”,控制喂食/进水速度,并嘱患者喂食/进水过程中减少不
必要的讲话;
c) 对患者自带的食物应先咨询医护人员是否符合治疗饮食要求,再予以提供或协助提供;
d) 8.1.2.2 中规定的服务内容由 C 级及以上能级医疗护理员提供。